各縣(市、區)、開發區應急管理局:
根據《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原安監總局令第5號)第三條第三款“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第二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和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的備案證明頒發工作”規定,現將《南寧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調整保留、承接、下放、取消安全生產行政審批事項工作的通知》(南安監字〔2016〕2號,以下簡稱《通知》)附件4-2、4-3、4-4中“第二、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中下放至縣(市、區)、開發區的“第二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和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的備案”收回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實施,不再由縣(市、區)、開發區應急管理局實施;“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的備案”根據《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仍由縣(市、區)、開發區應急管理局負責實施。從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執行。
其他事項已有文件明確劃轉、收回、下放或取消的,按其規定執行;沒有明確的,按照《通知》規定維持不變。
南寧市應急管理局
2025年6月23日